津桥移民美国EB-1C移民经典案例分享。
W总是中国母公司的总经理,中国母公司已成立10年,是他一手创办的。他从中国母公司用L-1A签证派遣到美国子公司,担任总裁,他担任该职位一年后,美国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美国移民局提出以W总作为受益人的EB-1C绿卡申请。
案例评析
EB-1C项目对于公司和受益人的要求如下:
公司要求:
美国公司和海外之间有一定关联;
海外公司运作超过三年;
美国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受益人工资;
公司运营良好,员工雇和财务方面均达到一定的要求。
受益人要求:
在海外公司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担任高管职位;
高管人员调派美国公司以后,将继续担任高管职位;
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W总的案子是个典型的成功案例,他在已经具有规模的中国总公司担任总经理至少一年以上,然后被外派到美国子公司担任总裁。很重要的一点是,申请的跨国公司在美国有快速发展是在中国母公司详细的计划与充分预算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子公司雇佣的员工至少在10人以上,所以不管是公司本身的条件,还是W总自身的条件,都达到美国移民局的标准。
通常美国移民局拒绝EB-1C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
1. 认为受益人只是一线的主管,并不是一个具有管理与执行能力的高管。
2. 美国子公司的规模太小,投资太少,员工人数太少。
因此中美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受益人要是公司高管,具备公司人、财、物的管理审批权,美国公司稳扎稳打逐渐扩大,增加雇员,受益人的绿卡会有更高的成功率。☞☞☞如果您对移民感兴趣,快速获取移民方案
EB-1C是适合广大中高层的管理人才获得绿卡的途径。受益人需要通过公司提出绿卡申请,这些公司通常要在中国具备一定规模,在美国的运作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受益人需要在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担任高管职位,具备管理与执行能力。符合这些基本要求,就可以尝试通过EB-1C申请绿卡。EB-1C还有很大的好处,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纸申请过程,审理流程简单, 一步到位拿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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