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人条件解析。美国投资移民项目(EB-5)允许外国投资人、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通过投资相当数量的资金而获得美国 ** 居民签证(绿卡)。EB-5的主要精神是:外国投资者只要在美国境内投资100万美元以上设立企业,并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二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二年届满前90天,该项投资行为仍存在并运转正常,则投资者可申请将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正式的 ** 居留权。
注: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放宽限制,其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于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对于此类特殊地区,主要的优惠措施为:投资者投资金额从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放宽为“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投资者不再需要亲自去美国创办企业,不用坐移民监。
一、 投资者移民的资格
1、 投资者必须在美国投资100万美元或以上;在美国农村地区或失业率超过美国全国平均失业率 50%的地区投资50万美元以上。
2、 投资者必须建立(或由两个投资者合资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这个商业企业必须为美国劳工界提供10个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就业机会。如果是1个以上的投资者合资,则每一个移民必须提供10个就业机会。收购美国已有企业不在此例。
3、 移民投资人建立的商业企业至少要经营二年以上。
4、 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有资格移民美国。
二、投资移民申请绿卡的手续 申领绿卡,投资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交以下必备的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不动产的购置贷款不在内。
2、企业注册证明。
3、企业经营实绩,包括银行往来帐户,收据。
4、企业员工名单、薪水帐册、税单等。
三、 投资移民的限额 从1991年10月1日起,新移民法每年向全世界提供10,000名额的投资者签证。
四、 投资移民所投资的企业类型
1、 新的商业企业,比如:快餐业、洗衣店、洗车厂等。
2、 原来已有的企业,按投资者对其进行扩大、整顿并至少要新雇佣10名美国劳工。
3、 新企业必须保证能至少运行两年以上,如果新企业连续亏损难以维持二年,投资人可能会得不到移民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