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不仅有万众瞩目的北京秋季房展会,在美国,也召开了EB-5研讨会。在移民律师业内举足轻重的Ronald Klasko随之更新了博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请笑纳。
美国各方就EB-5投资移民涨价,并且增加众多“诚信”和“透明度”的规定似乎已达成共识。
同样的,TEA(目标就业区)的定义也需要重新界定。但是,如何界定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之一。利益相关者希望限制政府或者开发商以“为自己利益擅自更改区域”的能力。目前的法案对城乡划分有非常清楚的划分,然而,有另一个群体认为城市的项目可以为来自高失业区的工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即便项目在地理上是位于较富裕或较低失业率的地区。
无论是现有系统还是建议的立法变化都会关注项目所在位置的人口普查。但会出现一个毫无意义的问题。如果EB-5项目是关于创造就业机会,那么我们的目标是激励投资者投资那些会在高失业率地区创造就业机会的项目,那么问题不是工人来自于哪,而是该项目位于哪里。那么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项目中的工人很少住在项目所处的人口普查区中。相反,他们往往住在交通便利处的附近。因此,似乎我们的目标是确定正常的交通模式,然后拿出一个系统,更客观且不受现行制度来“为自己利益擅自更改TEA区域”。
在美国劳动法中,有一个概念叫“预期就业区域”,这又是一个怎样的概念呢?预期就业区是指存在工作机会的这个地方(工作地点地址)在正常交通距离以内的地理区域。距离上没有固定的测量方法可以构成一个正常通勤距离或正常通勤面积,因为在不同的地区可能存在广泛不同的实际情况(例如,平均通勤时间,到达工地的障碍,或者地区交通网络的状况)。如果打算就业的地方是一个大都市统计区(MSA),包括多重MSA,在MSA之内的任何地方被认为是在预期的就业地点的正常通勤距离。所有EB-5经济学家评论认为,这个定义是可行的、合理的,因为它考虑到了工人实际上来自那些高失业率地区。如果符合定义,只要在MSA(大都市统计区)内的普查小区或其他政治分支机构,则数量都没有限制( ** 大值或 ** 小值)。(如果该项目是MSA的边界附近,有可能会有限制。)
经济学家们认为这个定义在DOL(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定义的“劳动力市场区域”范围内。利用MSA定义(根据通勤格局而定),美国对通勤距离的定义是不一致的,而是根据地区而异。这个定义将允许组合人口普查区,只要所有组合的地区在项目的MAS范围内。这也将与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定义MSA和CAS(组合统计区)的系统相符合。
无 ** 偶,还有关于生效日和祖父化的实践和法律问题。这实际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参议院法案1501建议祖父化所有在新法案生效前申请预先批准的项目。这种祖父化至少可以适用于投资额度和TEA鉴定。然而,参议院法案没有祖父化I-526申请悬而未决的投资者。这两种决定被证实是有争议的,且仍然是众议院和参议院起草法案的争论点。
投资者的祖父化是一个尤其困难的议题。各方都存在争论。对于我来说, ** 明确的问题是如果投资者不被祖父化,这显然对投资者不公平,且非常有可能陷入死循环。在许多案例中,投资者的资金已经被用于项目中,项目可能已经被建立且已经创造了就业机会。然而,还有另一个问题,据移民局数据,目前还有15,000份左右未审核的I-526申请。由于EB-5配额每年只允许3,000到3,500个投资者名额,这将意味着现在国会实行的任何改变 (包括 ** 低投资额的改变)将在5年或更长时间不会适用。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还真没有一个容易的答案。然而,下面是我提出一个创造性解决方案的尝试。
收回未使用签证数是一个被讨论多年的议题。直到现在,国会还没有准备好制定法律达成这一目的。然而,没有签证类别像EB-5一样,直到一两年前,国会分配远远超过实际使用数量的签证配额,而现在签证配额却供不应求。如果法案提供一次性收回未使用的EB-5签证配额用来分配给新法案下祖父化的投资者呢?如果国会这样做,新投资额将适用于所有在新法案生效日之后提交I-526申请的投资者 ,同时又不会对生效日之前提交申请的投资者造成消极影响。
原文链接:http://blog.klaskolaw.com/2015/09/16/some-ideas-for-resolving-the-controversial-issues-in-the-eb-5-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