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津桥移民了解,一般情况下,绿卡持有者不能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离境都不影响5年永久居住期的计算,但是当超过6个月时,会有以下几种状况:
1. 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未满1年(364日以内,不含365日):有可能中断5年居住期的计算。除非申请人必须提交材料证明申请人具有永久居住美国的意愿与事实,材料包含:个人税表申报美国居民税,美国雇主信件,美国房产证明,还有各类帐单可以证明居住地址。并且在美国境外时间,申请人不能为海外雇主工作。然后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作证材料的话,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中断了5年连续居住期,而予以以拒绝申请。☞☞☞如果您对移民感兴趣,快速获取移民方案
案例1:甲申请人为美国雇主工作几年后,申请留职停薪,返回母国照顾生病的父母9个月后再回美国,甲申请人离美之前需要申请回美证(再入境许可)才 不会影响她的绿卡资格,在申请归化时,必须提交美国雇主信证明留职停薪,以及所有证明申请人的美国居住事实,并且与美国有强烈连结的佐证材料。
案例2:乙申请人在美国美国大学教书几年后,学校给予休假1年。乙申请人在这一年内于欧洲的某研究机构担任访问学者10个月,持回美证返回美国。乙申请人递交了个人税表,大学休假信件,欧洲研究机构邀请函(无薪访问学者),个人在美国的财产(住房和银行存款),移民局核准了他的N-400申请。
2. 离开美国1年(含365日)或1年以上:中止了5年居住期的计算,必须从返回美国的那一天重新计算5年居住期。
3. 离美后,在2年内回到美国,离开美国的部分时间可以计算为居住期。也就是离开美国时间的 * 364天(1年少一天)可以计算成为累计的居住日。
案例3:丙申请人在2010年1月1日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他在美国居住3年后,返回母国1年3个月照顾生病的母亲,在离美前申请了回美证维持他的绿卡身分。丙申请人在2014年4月1日持回美证返回美国。那么乙申请人最快可以在2018年4月2日递交N-400归化入籍申请。
4. 外派人员:如果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曾经在美国连续居住满365天以上,也就是中间都没有离开过美国; 而申请人为美国雇主工作,并且需要被调派到海外分公司任职超过1年以上者,则申请人可以申请N-470。N-470获批后,申请人被调派至海外工作的时间都可以计算入5年累计居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