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税务减税法案受到了 ** 的关注,新税法在某些方面确实简化了原有税法,比如简化了个人所得税原有较为复杂的分项扣除(Itemized deduction)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分享扣除的名目,另一方面增加了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的金额使得需要使用到分项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大大减少;再比如将原有公司所得税的多档税率调整为单一税率。
但新税法增加一个旨在为穿透实体(Pass-through entity)的所有者减税的全新章节Section 199A,该章节的规定相当复杂,涉及到许多新的定义,并对扣减金额增加了多种限制。由于其复杂程度之深,在实务操作中如何运用还有待联邦税务局进一步的解释。该章节的增加,对于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及纳税方式的选择带来了新的难度。
企业法律形式及不同形式下所得税税负比较总述:
和中国境内类似,美国的企业类型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一般来说,公司型企业对其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股东再行缴纳所得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型企业股东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司型企业的投资者面临这双重或者多重所得税税负。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则一般由个人所有者直接负担一层个人所得税。
中国境内的公司制企业包括两种 ** 基本的组织形式,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美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为Corporation (类似于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暂且就将Corporation译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没有选择作为S型公司纳税的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也称作C Corp)。因为由于翻译等等原因,中国投资人对美国境内Limited LiabilityCompany(LLC)这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经常会有误解,该种类型的企业如果从文字上直译会被称作“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上这种企业无论从法律架构还是税收征管方面和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美国的LLC企业更像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如果不做特殊的纳税方式选择(Form 8832 Election),该种类型的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向其他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样,由其所有者缴纳所得税。由于S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投资者的限制较多,通常不适用于中国投资人,因此本文不对S型公司作讨论。根据我们的经验,在美国境内成立新企业的中国投资人通常选择C Corp或者LLC的形式。
从理论上来说,这也不符合一贯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应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新税法增加了全新的Section 199A,大体上来说,是允许非公司型企业业主从他们分摊的企业收入中扣减20%,从而增加了对这部分业主的减税力度。增加此项扣减之后,LLC的 ** 高税率可以减至29.6%(80%*37%)。这样一来合伙型企业这种形制安排相对于普通公司的税收优势恢复到了约10%(39.8%-29.6%),也就避免了对不同形制企业减税力度的巨大差异。
但Section 199A的规定相当复杂,并对20%扣减金额增加了多种限制。比如一个LLC企业所有者,允许扣减的不能超过他所分摊的LLC所发放工资(W-2 wages)的50%或工资的20%加上企业特定资产的2.5%。这也就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美国移民税务新任何 ** 大化这20%的扣减金额将成为了新的筹划重点之一。
同时虽然C 型公司税率改为单一税率,但个人所得税依旧保持了多档税率这一安排。不同利润水平的企业在C Corp和LLC税负差异究竟如何,投资者该如何做选择,这依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