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移民过程中应如何准备资金来源文件?(一)
发布时间:2016-07-26

排期!涨价!改革!投资人们每天看到的都是这样的消息。在这种大环境下,申请者们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准备速度要求便越来越高。本文将分两篇文章来一一探讨资金来源文件准备过程中需要多加注意的八个问题。希望各位投资人不要在忙中出错,得不偿失。

I. 整体构思:用最易获取的文件最清晰地证明投资资金的来源

一般家庭内部往往有大量资产。因此,准备文件前,首先要了解资产池中的哪类资产最易证明来源。根据美国法律的要求,申请者仅需证明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无需证明申请者一生的全部收入都是合法的。一般来说,销售多年之前购置的房产或者用多年前购置的房产获得抵押贷款都是较为简单的方式。当然,个体情况差异很大。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作的中国人,他们仅仅需要提供税单和工作证明即可证明资金来源。

在今天的中国,很多记录是不完整的、缺失的、甚至无法获取的,在文件准备初期应当尽量避免进入此类“雷区”。美国移民局在审理I-526时并不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相反,他们会生搬硬套美国式的法律框架和思维模式来审理中国申请者的申请文件。在这种环境下,如不加以筛选,草率地选择一种方式,将对申请者不利。

II. 证据标准:官方称 “较有可能”,实则不然

在2013年移民局的政策备忘录中,移民局援引了2010年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376 (AAO 2010)案中移民局行政申诉办公室的意见,指出申请人只要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较有可能是真实的,移民局就应当采信。但是,在实际审理中,移民局对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很高。

一份可以顺利通过移民局审查的资金来源报告应有一条完整的逻辑链,且逻辑链上每一个链条都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来支撑。一般来说,越是久远的事件,证据标准越低,越是近期的事件,证据标准越高。

III. 最佳证据:第三方验证最为妥当

那么哪种证据是最好的证据呢?移民局在审理EB-5申请时,无论是对项目文件的审理,还是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审理,都遵循一个原则,即:有为谋私利嫌疑的陈述是不可信的,第三方的验证是可信的。这从一个层面也反应了美国证据法学对私利陈述证据价值的否定。在2014年的有关I-526被拒的行政上诉案中,有多份判决中提到申请人在证明资金来源时,仅仅是提供了一份个人声明,没有任何证据去验证个人陈述中涉及的事件。

因此,在准备资金来源文件时,最好使用第三方验证的结果来作为证据。房屋的价值就让评估公司做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就让外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价值一定要有客观的、可证实的依据。不要为了节省花费去打擦边球。

IV. 个人投资:你家的不一定就是你的

此问题近期争议颇多。美国法律要求投资者“个人”主要且首要承担投资的风险。换句话说,投资本金必须是个人拥有。私以为此规定的立法原意是防止投资人为谋私利挪用公款;移民是个人行为,如果用公司财产来为自己的移民买单,将会伤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幸的是,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体现立法原意的精神,反倒是依据该条款,机械性地拒绝了不少中国投资人的申请。

中国投资人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用房产作抵押获得贷款,用贷款所得投资移民。问题是中国家庭内部资产的产权登记往往混乱不清。父母的资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的资产登记在父母名下,都是司空见惯之事。

但是,如果选择用贷款的方式做投资移民,目前只有两种办法较为可靠:

(1)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产权拥有者,主申请人用财产去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用于投资。

(2)资产的产权拥有者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将贷款赠予给主申请人或其配偶,主申请人用获赠资金投资移民。

切忌让孩子用父母的资产作抵押获得贷款后直接投资,移民局认为这种模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在2015年4月22日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在讲话中专门谈到了关于抵押贷款的问题,并强调“申请人必须证明债务是由申请人拥有的资产为抵押” 因此,最为保险的抵押贷款是由申请人所拥有的抵押物获得的。至少抵押物应当是申请人与产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其他人用其资产获得的贷款,则必须有非常清晰的赠予书来证明贷款所得将无条件赠予给主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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