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EB5资金提前还贷(2)
发布时间:2017-11-07
     (接上文)但第二段要求“外国人积极投资必要资本的证据”。 我认为政府基本上认为“投资”在I-526阶段仍然是一样的,即这笔钱必须保持在JCE的水平,并且在那里“有风险”,而不仅仅是某种 保留在其旁边或任何其他地方停放,例如在NCE级别放着。

  而不可预测的一部分是移民局在2013年5月备忘录中的第25页和第26页。终于解释了这些意思:

  而移民局在第25页和第26页的2013年5月备忘录中是不可预测的一部分,终于说出了这些意思:资金必须在申请人的居住期被置于“处于危险之中” 必须向最具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提供所需的资本,这种“有风险”的投资在整申请人的居住期都是持续的,而且这些工作是由这些资金创造的。

  所以我读到这个意思是说,他们认为这些钱在有条件的居住期结束之前,必须在JCE中保持“有风险”。

  有条件居留期限何时结束?

  顺便说一下,有条件的住所何时结束? 当I-829到期时,投资者在进入两年期的绿卡到期日期? 还是在I-829提交(在两年前的90天内)? 还是在I-829被裁定的时候,可能在提交后两年?

  我听移民服务律师承认,他们可能无法维持一个立场,不管要求是什么,他们必须继续满足I-829正在等待的整个时期。 在两年之内,满足要求可能就够了。 但谁知道? 安全的赌注是等待审核通过,但我们希望在以候重USCIS得到一些澄清。

  我们已经讨论了如何减少由JCE提前清算资金的风险所引发的风险, 因为这样做有风险,处于风险管理模式。安全的做法是预先在合同里要求审核后还款,来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如果你不能这样。比如说你有一个项目太好了,而项目方不同意。那么你必须向投资者披露风险,不过当你在移民局审查你披露风险的文件时是很尴尬的。所以我们必须了解状况并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法。

  目前还不清楚这些风险管理方案是否有效,或者全部都可以。应为有很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是用一样的操作。但是我们从“Matters of Izummi”中知道的一件事就是,即使因为有人可能在之前侥幸成功的案例并不意味着你的情况就会审核通过。许多律师一直试图让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在这方面找到更商业友好的立场,但是每次他们都会说:“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们需要思考并提出一些事情”,但他们到目前还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律师对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的容忍度及要求略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他们可能会偏离我们所认为的法律所说的。 假设我们同意法律的说法。 我们所想的并不重要,移民局审核人所想的这很重要,这对于负责任地为客户提供建议是绝对正确的。

  在每一个机会上主张我们认为正确的法律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认为最终这就是我们如何实现更大的可预测性。 当我们的服务发生变化时,我们不能具有可预测性,并且不以法律为基础。

本文严禁转载,如需转载,请注明转自津桥移民青岛分公司移民顾问陈冠翰原创。 审核人: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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