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中,针对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职业、投资移民子女和抽签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以及受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年龄作了相关规定:公民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儿童的年龄就被冻结在提交申请的当日。
对于归化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他们的年龄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当天或是离婚判决下达的当天。若子女在美国境外,还须经领事馆操作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CSPA对受庇护者和难民的超龄子女也实施了相同的保护,条件是主申请人在提出庇护和难民申请时,其子女未满21岁。
适用案件:
1. 2002年8月6日当日或是以后提出的移民申请;
2. 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请,但是申请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的,是未决(Pending)的;
3. 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请得到了批准,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调整身份申请到2002年8月6日为止还没有最后决定(Final Determination)的。
适用人群:
1. 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人群:
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职业移民子女、抽签移民及受庇护和难民子女亲属各类优先移民、职业、投资移民及其随行子女适用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如:
F-1:公民超过21岁以上未婚子女的随行子女;
F-2A:永久居民21岁以下子女;
F-2B:永久居民21岁以上单身子女的随行移民子女;
F-3: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随行子女;
F-4: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2. 用爱国者法案424条款的人群:
(1)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45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2)在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 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90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CSPA年龄计算及适用条件:
1. 亲属移民中:年龄被冻结在配额排到当月的一号,减去当初提交I-130申请到批准的案件审理时间,计算出的年龄即为CSPA年龄,如果在21岁以下,满足适用CSPA的首要条件;
2. 职业应聘移民:计算方式同上,只是能减去的年龄是劳工证和I-140申请到批准的案件审理时间。
案件流程:
1. 主申请人依据CSPA向移民局/NVC/海外领事馆提交恢复随行子女移民资格申请;
2. 移民局/NVC/海外领事馆判决CSPA申请;
3. 符合条件的随行子女重获移民资格;
4. 随行子女领事馆/调整身份面谈。
申请材料:
1. 受益人在境外申请移民签证:
(1)律师函;
(2)I-797移民批准通知书;
(3)DS-260 Part I;
(4)最新的移民配额排期表;
(5)国家签证中心通知;
(6)随行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2. 受益人在境内调整身份:
(1)律师函;
(2)I-797移民批准通知书;
(3)I-94入境记录;
(4)最新的移民配额排期表;
(5)随行子女的出生证明;
(6)I-485申请收据;
(7)移民局面谈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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