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税法基于收入和利得纳税,(INCOME & GAINS), 一般而言,我们说我们基于"SOURCES"。 以下为加拿大需要交税的收入源:
POST
EMPLOYMENT
BUSINESS
PROPERTY
CAPITAL GAIN.
加拿大人报税是基于这些收入源来报的,而且是分开报告然后加总。但问题来了,那就是我们如何定义INCOME?
一般而言,加拿大的收入,我们说,应该涉及到创造新的钱”CREATING NEW MONEY"。因此,对于那些只涉及资产重新分配的钱,我们不定义为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比如,赌博的收入,这个一般不用交税,因为你赢的是别人输的,这个过程没有创造新的财富,或者本文讲的馈赠,你得到的是别人失去的,这个过程只是涉及财富的分配。
我们再来详细讨论一下馈赠这个过程,作为接受方,显然,如前文所述,接受方不会有任何税务后果,因为这个钱不属于上面讨论过的任何一种收入源,而且也是不可预期的。(UNEXPECTED)。但作为发出馈赠的那方呢?
馈赠发出方在馈赠后,他就在他馈赠的资产上的权益(INTEREST)发生了变化,比如以前他拥有 ** 的一幢房子的产权,现在给了他孩子,那么,这个过程后,他在这幢房子上的权益(INTEREST)就没了。这个过程我们叫DISPOSTION(资产处置)。所谓利得就是,我们看看他在DISPOSTION时有没有利润生产。如果有,就需要交利得税(CAPITAL GAIN)。
但是,处置资产时的价格,是很容易人为操纵的,特别是两个利益相关人之间。因此,税法在处理关于这类利益相关人时,主要是根据市价来作价,即使真的是一分钱也没有涉及。
回到一个现实的例子,如果父亲把一幢房子给了自己的孩子,显然孩子因为是接受方,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但父亲因为处置了资产,税法默认为父亲是以市价把房子卖出,要根据这个价格来计算父亲该交的税。
用更通俗易懂的话来总结一下税法在处理馈赠资产的税务问题,那就是,当馈赠发生时,接爱方总是没有税务后果的,但我们要保证接受的资产总是税后的资产,所以我们就要考察发出方的情况,在发出方产生纳税义务。
聪明的朋友可能马上想到了,既然是发出方交税,是不是如果我们接受的外国人的馈赠,我们不需要交税,发出方因为不是加拿大居民,也不需要向加拿大政府交税,对吗?是的。如果接爱外国人的馈赠,不需要担心任何税务问题。(前提是资产不是加拿大资产)